过好人生的五个责任生日 (贾斯炜:心理咨询师、法学教授、作家)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有一个含义是反诸之己,就是自己不喜欢的东西,就有责任不施加给他人。任何对他人不利的言行,说穿了都源于自私,对他人的不负责任。 建立一个人的责任意识,除了从小父母对他的唠叨,父母的身教,社会的学习之外,特别时期的仪式感也是很重要的。 今天我在这里提出一个通过特别阶段的生日仪式,对孩子进行责任意识教育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就是说,一个孩子在12岁以前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没有满18岁以前犯罪不仅没有死刑,而且可能从轻、减轻处罚。从普法角度上这样讲是可以的,但是我们的家长如果跟孩子这样唠叨,就等于是放纵孩子放弃自己的责任。放弃责任成了观念,对不起,孩子到了18岁放弃责任就成了习惯,到那时他行为不出格就不可能了。 不论你的孩子多么有责任心,他们12、14、16、18岁的四个生日时,得考虑来一个仪式,这个仪式办得越隆重越好。因为仪式越是隆重,人的记忆越是深刻。 12岁生日上我们不妨这样告诉孩子:这12年来,你非常有责任心,你亲爱同学,尊重他人,我们坚信你一定能够保持。 今天要给你说一下12岁以后的特别问题:12岁以前你出了任何事情都是爸妈来承担责任,从今天开始,你杀了人,伤害了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要坐牢的,坐牢是什么概念呢? 做苦力之后,就被关进小黑屋里,这样的生活最长可以达到25年,那时你就已经37岁了。任何一个没有经过25年变迁的人,回到社会后都是默生的世界。更不用说现在的玩的好的小朋友,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等,你的亲朋好友和喜欢的老师、同学们了。 孩子14岁生日时,除了重复12岁生日告诉他的事情,还要特别强调杀人、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的八大类行为是要承担责任的。之后,再给他算一下时间账。如果是这样,不用说结婚生子,就是自己喜欢的人也没有机会相处的了等等。 孩子16岁生日时,除常规的告诫之外,强调孩子所有犯罪行为都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只是没有死刑而已,但有无期徒刑,就是终身苦力,并且栖身之地就是小黑屋等等,同时记得时间账还是必须要给孩子算的。 孩子18岁生日,就要告诉他,从今天开始,除了常规的刑事责任外,已经有了死刑。也就是说,从此以后自己就承担起了人类所有的责任了。 这四个年龄界线,也可以理解成孩子的四个关键界线,所以家庭再穷,时间再忙都得认真的,仪式感十足的给孩子过好生日。 既是孩子已经跟自己的小伙伴、同学、朋友一起过了,回到家后父母也得再给孩子补上。因为与小伙伴、同学、朋友一起过只是庆贺,我们用这种仪式给他过的是责任生日。 除了成人之前的这四个生日,做好平时的关注和身教就是了。 这些年时而都有老年人行为不良的报道。因此,一时间甚至出现了很多对老人失望的言论。这除了写手们的偏见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我们社会对老人行为引导没有到位。 老年人吸收新生事物的能力减退,心理学上有个术语叫作“退行”,也就是他的思维、行为等等退后到此前状态,甚至是小孩子,甚至是幼儿、婴儿的状态,这才是老人行为失态的根本原因。 我们国家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说明了我们的社会对老人的格外关爱。 所以,我在这里要说说75岁这个特别的责任生日。 中华民族向来是一个孝道的民族,“子不语父过”更是深入到了每一个人的心中。 父母在,自己永远是孩子。因此,老年人这个生日除了子女的“孝道”生日仪式之外,最好引入组织,比如小区、社区、老年大学及各类老人组织、团体给他们过,让这个寿星认为德高望众的老人对他给予生日祝福。惩恶不如扬善,总结一下他此前的善良和功绩。使他们知道社会对他们的格外关爱,从而倍加珍惜。同时大家得交流一下自己和他人怎么和善,怎么老有所为的典型事迹等等,用培养孩子人格,行为习惯的方法来鼓励、引导老人,防止他们的行为偏离。 总之,无论是孩子的这几个生日也好,老人的这个生日也好,特别是老人75岁的这个生日,既要过得让他们有面子,又要过得让他们有警示,当然这个警示可不能成了警告,如果成了警告可能就事与愿违了。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电话:13872801780;微信:jsw7238760。 贾斯炜,湖北省作协会员,督导级心理咨询师,法学教授,《周易》研究、应用者;十堰市茅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专家、十堰楚郧法律事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楚郧心理健康管理工作室首席心理师。 1970年生于鄂西北大山深处一个小山村,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善于从法理上对法律事件进行根源性分析,透过表象抓住问题的本质,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从而得出正确的处理方法。 研究心理学30余年,擅长从心理、法理、伦理、中医的专业理论出发,解决孩子厌学、抑郁、焦虑、青春期叛逆等心理问题,分析心理问题导致的夫妻感情、家庭矛盾、法律问题,从而解开心结,挽救了无数在阴影中挣扎的个体和家庭,特别是迷途少年和濒危的婚姻。 擅长对求学(工作)发展方向、中止、改变等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指引。对学校,教育工作者心理健康课题研究进行规划和指导。 常年辅导各类面试、接受各类心理(发展)咨询;招收愿意入门心理学(可含心理咨询师资格培训)、文学、法学的爱好者为徒,学费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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