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号收到信息通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您申请的流水号为42000020241115000081的网上立案已被法官审查,审查结果为:退回补正,原因:审核意见: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规范自诉状的格式以及相对应的内容。;驳回意见:材料提交不合格,详情请登录网上诉讼服务进行查看。 下边网上诉讼服务查看的意见: 审查人:周**敏 审查时间:2024-12-1816:49:26 审查结果:退回补正 审查意见及理由 审核意见: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规范自诉状的格式以及相对应的内容。驳回意见:材料提交不合格。审查人,周明敏 审查时间,2024-12-06 15:59:54 审查结果,退回补正 审查意见及理由 审核意见:建议来本院一楼大厅106办公室咨询专业律师。;驳回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多次驳回意见,都没有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存在故意刁难,徇私枉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 ,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一般应当包括,是基本要求,而不是必须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个解释适用,适用,包括法院受理的所有案子,并非是周**敏电话中所解释的刑事诉讼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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