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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 诉求恢复大学星城顶楼景观层本来的面貌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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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要晾晒衣服、被子怎么办?晾到二堰街办门口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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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0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让违法建设观察使用、让公共资源个人私有、只罚款而无实质性安全兜底、法向不法让步……,茅箭:你为谁“辛苦”,为谁“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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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茅箭关于不采纳排除妨碍、恢复原貌、消除隐患,让违法建设观察使用的行政决定有违立法本意执法,依据一:
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形式上实施完毕,但该行为对规划设计实施的影响仍然处于继续状态,只要该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改正措施,该影响就依然存在。显然将顶楼大体量违建归类为存量处置,引用法律条文不当。何况,群众对违法建设的投诉一直未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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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茅箭关于不采纳排除妨碍、恢复原貌、消除隐患,反而让违法建设观察使用的行政决定严重违背立法本意执法,依据二:违法建设成为一种常态,依法建设就成了罪过,依法和违法没有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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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茅箭关于让顶楼大体量违法建设观察使用,不采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与上位法相悖,明目张胆的支持违法建设和认可违法建设对公共资源的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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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茅箭关于让顶楼大体量违法建设观察使用,不采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与上位法相悖,明目张胆的支持违法建设和放纵违法建设对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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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茅箭区 发表于 2022-09-25 11:16:36 于上海路66号,由十堰郧阳校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小区共建设综合楼5栋,规划1-3层为商业,4层为架空层,5-30层为住宅,30层以上为景观层。2021年6月,十堰市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期间,二堰街道办事处已将该小区楼顶违建问题纳入存量违法建设范围内。街办综合执法中心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期间对小区楼顶涉嫌违建问题展开了调查:发现小区楼顶16家业主擅自将30层已上景观层进行了封闭围合改造成房屋,共计18处,涉嫌违建面积2864.7㎡。二堰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3月14日对上述16家违建业主进行了立案。因16家业主均已入住,投入使用。根据《茅箭区违法建设存量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楼顶景观层装修对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的安全鉴定:若对屋面景观层装修进行拆除,会因拆除施工振动及二次损伤对结构安全性造成不利影响,建议保留观察使用的结论。二堰街道办事处对以上16家业主作出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现16家、18处违法建设的违法收入及罚款,均已执行到位,共计1733143.5元(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叁仟壹佰肆拾叁元伍角),现已结案。...
以罚代法不可取,违章建筑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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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茅箭关于让顶楼大体量违法建设观察使用,不采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与上位法相悖,明目张胆的支持违法建设和认可违法建设对广大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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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2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茅箭关于让顶楼大体量违法建设观察使用,不采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与上位法相悖,明目张胆的支持和保护违法建设,视生命财产安全如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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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9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茅箭关于让顶楼大体量违法建设观察使用,不采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与上位法相悖,明目张胆的支持和保护违法建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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