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ytt_0l00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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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 如此物业,还适合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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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8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物业公司对物业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有劝阻、制止、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大学星城物业公司倒好,对顶楼大体量加盖违建劝阻、制止、报告大家不知晓,但是把【原规划在地面一楼的物业用房出租获利,又在四楼架空层改扩建新的物业用房】长达6年,这是众所周知的!这物业公司到底是来搞物业服务的还是来抢地盘发财的?!属地主管、部门监管也没有明确的说法。继续强烈谴责物业公司的霸道行径,呼吁依法依规查处物业公司的违建侵权,责令物业公司马上退出公共区域,还友好空间给小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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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G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
      现大学星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用于出租获利,另在公共区域搞违建,怎么没见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呢?!6年多了,是故意选择性看不见,还是有干股在里面、查处了物业等于查处自己,再或者就是纵容放任,事后有物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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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比物业公司不履行法定的劝阻、制止、报告小区内违建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自己也抢地盘搞违建违占更可怕、更可恨的是:属地各级各类房地产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的集体失声也湿身,任由小区居民集体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此呼吁:坚决不能让法向不法妥协!强烈要求大学星城物业公司退出占领区、停止侵害、恢复原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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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玄黄,是非黑白应运而生,一看便知究竟。何为正,何为不正?何事能做,何事不能做?我看物业、物业主管及监管部门都分不清了。既然分不清了,何必继续霸坐为人民服务的关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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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物业,还适合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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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物业,没有“物”德,我们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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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开发商逐利自私,天天盘算自己的利益,眼里就没有服务的对象,这些人只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享受金钱带来的荣华富贵,不去践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还霸占属于全体居民的房、地、公共收益,像极了蛀虫啃噬着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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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2-7-1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国内对物业的管理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各个地方也不愿意创新性站在百姓角度出台地方法规,导致物业公司现在基本成为“三不管”,管理业主、领导业主、欺负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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